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74號原 告 凃柏堂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宏被 告 秦建譜
周良吉閻啟泰蘇建太余宗學吳珮琪林明燁涂綺玲陳政大童啟哲
黃崧洺廖文慈劉沁瑋鄭人文鍾文岳林殷如胡書慈黃仁宜劉育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佳菁律師曾鈺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二頁第十五行內關於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第八頁第十四行內關於「涂柏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凃柏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