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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86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被 告 遠雄國際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等,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上開裁定並於113年5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61頁),揆諸首開說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