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3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容慈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葉純廷、吳德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葉純廷、吳德清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本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聲請人先後繳納裁判費30,700元及1,000元,共計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7000元,計溢繳1,000元,故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