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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原 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被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公證書
裁判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