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周書丞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被 告 歐昱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解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解散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