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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30號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被 告 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明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