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黃翁純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被 告 吳佩蓉
長春將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芷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黃翁純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被 告 吳佩蓉
長春將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芷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