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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黃翁純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被 告 吳佩蓉

長春將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芷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