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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原 告 萬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台灣悠遊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珮甄被 告 林素珍追 加 被告 周寶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