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2號上 訴 人 王薇薇被上訴人 老爺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不能核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先位、備位、再備位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確認不成立、確認無效、撤銷之112年12月16日召開之老爺大廈11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第伍項議案討論第六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起訴時即主張上開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且迄未釋明其如獲勝訴判決,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