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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慶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瑞宏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7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