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98號原 告 白信雄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王莉娟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