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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原 告 旺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雄訴訟代理人 劉端鈺

張源泰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被 告 林立明

林立岡上列當事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迄今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