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34號上 訴 人 汪偉琳即豐瑞誠商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