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442號原 告 曹光澯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被 告 關綬卿(KWAN, SOU HING)
廖敏娟
廖淑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被 告 關雲卿(KWAN, WAN HING VENUS)
廖正宗
廖正旭(LIAO, CHENG-SHU)
廖玲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關綬卿、關雲卿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七萬分之七十三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萬分之五百三十五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關綬卿、關雲卿應受領原告辦理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九百七十三分之七十三移轉登記予被告關綬卿、關雲卿。
被告應受領原告辦理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百七十三分之五百三十五移轉登記予被告為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七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被告關綬卿、關雲卿各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70000分之73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廖正宗、廖正旭、廖敏娟、廖玲娟、廖淑娟、關綬卿、關雲卿應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0000分之535移轉登記予原告。㈢被告關綬卿、關雲卿各應協同原告辦理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移轉登記予被告關綬卿、關雲卿。㈣被告廖正宗、廖正旭、廖敏娟、廖玲娟、廖淑娟、關綬卿、關雲卿應協同原告辦理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73分之535移轉登記予被告廖正宗、廖正旭、廖敏娟、廖玲娟、廖淑娟、關綬卿、關雲卿為公同共有(見北司補字卷第8頁)。嗣變更聲明第㈢、㈣項為:㈢被告關綬卿、關雲卿各應受領原告辦理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移轉登記予被告關綬卿、關雲卿。㈣被告廖正宗、廖正旭、廖敏娟、廖玲娟、廖淑娟、關綬卿、關雲卿應受領原告辦理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73分之535移轉登記予被告廖正宗、廖正旭、廖敏娟、廖玲娟、廖淑娟、關綬卿、關雲卿為公同共有(見本院卷第327頁、第347至348)。核原告就上開聲明第㈢、㈣項所為之變更,係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關雲卿、廖正宗、廖正旭、廖玲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伊於民國75年10月5日、77年5月2日與訴外人即被告7人之母
親關李緣簽立墓地買賣契約(下分稱系爭買賣契約一、二),約定由伊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35萬元、184萬5,000元出售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90坪、82坪(共172坪)予關李緣作為興建關府家族墓園使用,伊並已依約交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共172坪予關李緣。然系爭買賣契約一將標的誤載為278地號,伊並於75年10月間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73依關李緣指示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即關李緣之夫關大成。系爭買賣契約二則將標的誤載為278之2地號,伊於77年7月間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66移轉登記予關李緣。嗣關大成於77年4月29日去世,關大成名下登記之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73由如附表所示之繼承人於88年3月3日辦理分割繼承(分割繼承結果詳如附表所載)。而關李緣亦於103年3月14日去世,關李緣名下登記之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535(即10000分之66+70000分之73)則由繼承人即被告7人於103年3月17日辦畢繼承登記而公同共有。
㈡然系爭買賣契約一、二之買賣標的實應為系爭210之73地號土
地,關綬卿、關雲卿登記為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70000分之73之分別共有人,被告7人登記為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535之公同共有人,即無法律上原因,致伊對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受有損害,伊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㈢又依系爭買賣契約一之約定,伊應移轉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973分之511予關大成,關大成即負有受領伊為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且於關大成去世後,前揭義務應由如附表所示之繼承人繼承,是關綬卿、關雲卿應受領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即973分之511×1/7)。至關李緣除繼承關大成所遺受領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3分之73之義務外,依系爭買賣契約二亦負有受領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3分之462之義務,故於關李緣去世後,前揭義務即應由被告7人繼承。伊應得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關綬卿、關雲卿各受領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3分之73,並請求被告7人受領伊移轉登記系爭27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3分之535(即973分之73+973分之462)予被告7人為公同共有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關綬卿、關雲卿各應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70000分之73移轉登記予原告。⒉被告7人應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0000分之535移轉登記予原告。⒊被告關綬卿、關雲卿各應受領原告辦理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移轉登記予被告關綬卿、關雲卿。⒋被告7人應受領原告辦理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73分之535移轉登記予被告7人為公同共有。
二、被告則以:㈠關綬卿、廖敏娟、廖淑娟對原告之請求全部不爭執。
㈡關雲卿、廖正宗、廖正旭、廖玲娟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79條、第36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系爭買賣契約一、二、地籍圖、通知函、土地交換契約書、土地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現場照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登記簿等件為證(見北司補字卷第23至37頁、第45至54頁;本院卷第243至253頁),並有土地登記申請書暨所附資料、系爭278之2、210之7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5至122頁;限閱卷),內容互核相符,堪信為實。
㈡是系爭買賣契約一、二約定之買賣標的既為系爭210之73地號
土地,關綬卿、關雲卿登記為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70000分之73之分別共有人,被告7人登記為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535之公同共有人,即無法律上原因,致原告對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7人返還對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登記之上開應有部分,應屬有據。
㈢又系爭買賣契約一約定買賣標的應由關大成受領,系爭契約
二之買受人為關李緣,關大成、關李緣即應負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並於關大成、關李緣去世後,由渠2人之繼承人繼承之。而依原告誤移轉登記予關大成、關李緣之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合計70000分之973及如附表所示繼承人間對關大成所遺應有部分分割繼承之比例,原告應移轉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予關大成之繼承人關綬卿、關雲卿,另應移轉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973分之535予關李緣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7人公同共有,被告7人對前揭移轉登記即負有受領之義務。準此,原告依民法第3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關綬卿、關雲卿受領原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請求被告7人受領原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3分之535為公同共有,洵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關綬卿、關雲卿各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73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7人將系爭27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535移轉登記予原告;另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關綬卿、關雲卿受領原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973分之73;被告7人受領原告移轉登記系爭210之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3分之535為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繼承人 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關中 70000分之73 關珠 70000分之146 關莉 70000分之73 關綬卿 70000分之73 關雲卿 70000分之73 關李緣 70000分之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