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47號原 告 陳阿月
梅仲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梅剛維
束孟軒律師馬惠美律師被 告 孫國維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