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55號原 告 邱燕法定代理人 張永蒼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被 告 張美霞
張翠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