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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97號原 告 張福溪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被 告 欣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立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0,912元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3頁第31行有關「111」之記載應更正為「1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