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的教會法定代理人 鄭啟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2萬4,733元(見卷第165、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萬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