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979號原 告 吳振賢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複代 理 人 陳正鈺律師被 告 吉仕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馨雅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訴外人李政淦介紹,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與被告簽訂交友網站委託開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向被告定作開發交友軟體(下稱系爭軟體),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其後於112年7月7日追加直播影音之工作項目,並增加承攬報酬35萬元,追加後承攬報酬共計100萬元,原告已依約給付承攬報酬80萬元予被告。被告於112年9月交付系爭軟體後,原告於112年12月底至113年1月初不斷測試發現存有無法正常註冊使用、首頁更換頁面時有時不順暢、網頁出現空白、網頁顯示遲緩、操作過程中出現請求異常之提示文字、有些手機無法安裝系爭軟體、收不到驗證碼等重大瑕疵,與系爭契約附件工作說明書第9點「響應式設計:確保網站在不同的設備上都能提供良好的使用體驗,包括桌面電腦、平板、手機。」約定不符,原告遂於113年2月2日發函要求被告應於收受後20日内交付通過個別測試與整合測試程序之系爭軟體,惟被告仍置若罔聞,後原告透過李政淦聯繫訴外人即被告實際負責人曾郁棠,曾郁棠表示同意退款,足見被告已無修補系爭軟體瑕疵之意思,是原告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前段、第259條第1、2款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之8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約定就系爭軟體開發專案各自指定原告、曾郁棠為專案負責人,全權代表己方處理有關事宜。又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原告應於簽約時給付開發費用50%,於提交驗收時付款30%,上線運作時給付尾款20%,而原告除簽發發票日112年6月22日、面額32萬5,000元支票1紙予被告提示兌現外,復於112年7月18日匯款給付20萬元,且於被告在112年9月間交付系爭軟體予原告後,原告再依約於112年9月28日匯款給付驗收款27萬5,000元予被告,足見被告已將系爭軟體提交原告驗收,而被告在安裝完成系爭軟體後已提供後台管理網址、帳號、密碼、公司官網予原告進行測試,原告亦自陳在112年12月底至113年1月間曾測試被告所架設系爭軟體,然原告未曾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被告限期修補瑕疵,難認有何系爭軟體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且經原告多次要求改善,被告均置諸不理之事實存在。另觀諸李政淦與曾郁棠間對話錄音譯文,並無被告同意解約退款之內容,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自非有據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第183、535頁):㈠兩造於112年6月15日簽立交友網站委託開發契約,性質為承
攬契約,原告為定作人、被告為承攬人,由被告開發交友軟體,承攬報酬原為65萬元,復於112年7月7日追加直播影音之工作項目,增加報酬35萬元,共計100萬元。
㈡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原告應於簽約時付款開發費用50%,
提交驗收時付款30%,上線運作時給付尾款20%。原告因而簽發發票日112年6月22日、面額32萬5,000元之支票,於112年7月18日匯款20萬元、於112年9月28日匯款27萬5,000元予被告,總計已支付80萬元,尚未給付尾款20萬元。
㈢被告於112年9月間將開發後台管理網址、帳號、密碼、公司官網之軟體提交予原告。
㈣兩造自112年12月底至113年1月初,不斷測試被告所架設之AP
P交友程式。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所提出之工作是否具有效用之瑕疵?
原告主張被告提出之系爭軟體有無法正常註冊使用、首頁更換頁面時有時不順暢、網頁出現空白、網頁顯示遲緩、操作過程中出現請求異常之提示文字、有些手機無法安裝系爭軟體、收不到驗證碼等瑕疵,業經原告所屬員工自112年12月底至113年1月初在微信通訊軟體「直播討論群」群組中向曾郁棠反應瑕疵內容如附表所示,並提出使用對話紀錄為證(見卷第223至503、555至557頁),且原告亦曾於112年12月25日向曾郁棠表示「app使用新發現二個問題 1:動態沒有刪除功能,只可以發,不可以刪。2:安卓系統個別手機下載問題,鏈接剛更新發出時,自帶瀏覽器可以下載,過一段時間,刪除,重新下載,自帶瀏覽器就不可以下載,必須要下載個UC瀏覽器之類的,才可以下載。還有的安卓系統自帶瀏覽器根本無法下載必須下載個其他瀏覽器材可以安裝。」,有原告與曾郁棠之微信對話紀錄附卷可查(見卷第203頁)。系爭契約第2條第1、4項既約定「雙方當事人應就每一專案各自指定一名專案負責人全權代表己方處理有關事宜,雙方與該專案有關之所有意思表示均應送達雙方專案負責人。」、「乙方負責人:曾郁棠」(見卷第13頁),則原告及其員工既已告知曾郁棠系爭軟體具有瑕疵,該效力當及於被告。又被告雖否認交付之系爭軟體具有瑕疵,惟觀諸原告所反應介面卡頓、閃屏、無法上傳照片、安卓開直播蘋果看不到、部分蘋果機型註冊畫面重疊無法註冊及接收不到驗證碼、直播間進的人數多了會黑屏無法觀看、直播的畫質不流暢、晃動會模糊、發送照片會卡等節,均是系爭軟體設計不良所造成,且被告為系爭軟體開發之承攬人,既未提供確切可用之軟體,自應改善程式設計,而非以原告未具體指出瑕疵所在項目即認為無瑕疵,是原告主張系爭軟體具有執行太慢、使用體驗不良、不符合需求等瑕疵,即屬有據。
㈡原告是否已經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修補瑕疵?⒈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測試:甲方(即原告)應於收悉安
裝完成報告書後會同乙方(即被告)於工作說明書規定之每次測試期限內案專案產品之功能與規格進行測試。如測試結果不合格,甲方應於該測試期限內15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收悉產品測試不合格通知後將產品修改後之交付日期以書面回復甲方,並按該交付日期15日內將修改後之產品送達甲方重新進行測試。如產品於工作說明書規定之測試完成日期30日未能通過測試,甲方得終止該專案。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在此限。」(見卷第15頁),然系爭契約之工作說明書中並未規定測試期限(見卷第153至165頁),且被告雖已於112年9月間將系爭軟體交付原告,卻未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交付安裝完成報告書予原告,則本件自無從依系爭契約第6條認定瑕疵修補起算日及期間。
⒉自附表所示原告之員工在「直播討論群」群組之對話記錄可
知,原告確於發見瑕疵後曾通知被告修補,縱使原告未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以書面方式通知被告修補,惟按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原告既已向被告告知瑕疵,且原告於112年12月27日要求被告修補瑕疵時亦詢問曾郁棠「還要弄多久?」,曾郁棠於同日答稱「大概10天吧」、又於同年月29日回覆「元旦後會給一個版本」,有原告與曾郁棠之微信對話紀錄存卷可佐(見卷第205頁),則原告雖未以書面方式通知被告修補瑕疵,仍應認為原告已盡催告之義務,況原告於113年1月3、4日仍持續向被告反應系爭軟體具有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瑕疵,其後又於113年2月2日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被告於函到20日內交付通過測試之系爭軟體(見卷第39、41頁),足認原告已經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修補瑕疵。㈢原告以起訴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依民法第259
條第1、2款返還8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催告定有期限而不相當(過短)時,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亦已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經查,系爭軟體執行太慢、使用體驗不良、不符合需求,顯無法順暢使用,而屬重大瑕疵。原告已於112年12月27日催告被告修復瑕疵,被告同意以10日為期限,其後原告再度催告並給予20日之期限,業經敘明如前,無論原告所定瑕疵修補期間有無過短,然自原告催告起至提起本件訴訟之113年6月12日止,已經過5個多月,應認原告催告被告修補瑕疵已經過相當期限。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已取得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之解除權。因被告迄今仍否認系爭軟體有瑕疵,且不予修補,則原告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113年7月19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卷第79頁),即生解除契約之效力。至於原告雖舉證人李政淦於本院證稱:我與曾郁棠有在電話中談過,曾郁棠說不能用就退錢等語(見卷第509頁),欲證明被告已同意退款一事,惟曾郁棠僅為專案負責人,應認其權限僅為處理系爭軟體開發之履約事宜,且原告並無舉證證明曾郁棠為被告實際負責人而有權代表被告決定系爭契約之存續與否,則原告主張曾郁棠有權代表被告同意退款給原告,自屬無據。
⒉系爭契約既已經原告合法解除,則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2
款解約後回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承攬報酬80萬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解除契約,及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原告員工 發言內容 發言日期 卷證出處 吳英俊 1.介面會卡頓顯示請求超時 2.視頻直播用不了會閃屏 3.有時候上傳不了照片 4.蘋果在首頁左右滑動不流暢會卡頓 5.一對一聊天男生是需要會員才能聊嗎 總結:軟件整理運行不太流暢。 112.12.8 第229、231頁 阿偉 台灣這邊蘋果無法滑女生然後直播會當 112.12.8 第233頁 吳英俊 1.安卓開直播蘋果看不到 2.部分蘋果機型註冊畫面重疊無法註冊 接收不到驗證碼 3.整理運行還是會有卡頓,請求超時 4.直播間進的人數多了會黑屏無法觀看 直播的畫質不流暢 晃動會模糊 美顏效果過簡 5.切換出軟件多了再回去軟件頁面就會卡住 112.12.9 第257頁 三個金 聊天測試問題: 1.發送照片會卡 對方收到照片 發送者還沒有顯示出來 2.私聊過程中 小助手突然打招呼 會出現在 上一個人聊天頁面上 3.目前私聊沒有語音發送功能 想要語音說話無法 112.12.21 第331頁 三個金 互動功能 新增問題 1.目前通過滑一滑互相喜歡 打招呼需要會員 可以先把這個收費關閉 內測一下 2.通過動態 打招呼 如果是同時在給一個人打招呼就會出現系統紊亂的情況 譬如和甲聊天乙突然打招呼 會直接顯示在和甲的聊天頁面上 3.打招呼聊天頁面 想點開對方資料 點不了(應該新增一個功能 可以點開在使用聊天頁面裡點開對方的頭貼就可以看對方資料) 4.通過動態留言 被留言的那個人 也應該有個點開 頭貼就可以看資料的功能 5.動態私聊 後台已經設置免費私聊的情況下 測試過程中 還是會有個別 用戶 需要充值會員才可以看到 6.聊天成為好友後 需要增添一個給對方備註的功能 7.充值 提現問題 會員價格 關閉開啟後台都可以調試 但是目前金流還沒有開通 無法提現充值 8.內部權限問題:後台要有給內部特殊權限 譬如 虛擬金幣 可以在平台自由使用 112.12.27 第385至389頁 三個金 前台交友聊天測試問題如下: 1.即時通訊聊天頁面,發送沒有反應,要用輸入法的發送才可以, 2.部分收基測試依舊會有,竄屏,請求異常,動態刷新無顯示等問題。 113.1.3 第401頁 恩玖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要完善app功能 要有流暢度,基本運營可以ok 我們才可以引新用戶進來註冊,如果連我們內部測試。幾十個人的測試都無法流暢,要怎樣去引新用戶進來,那不是浪費用戶,浪費人力物力嗎? 113.1.3 第435頁 三個金 現在測試結果是: 1.首頁原本滑一滑頁面完全空白 只有發佈動態的頁面 2.部分手機依舊收不到驗證碼 3.安卓部分手機在沒更新鏈接的情況.使用自帶瀏覽器無法下載會跳轉到其他APP上必須 下載其他瀏覽器 才可以安裝 4.操作過程中 依舊會有請求異常提示 113.1.4 第453頁 三個金 系統全部 歸零 大陸這邊 首頁自然是空白 但是我們這邊的人 一起註冊這個時間 只要註冊用戶了 那就說明 首頁要有人了 可是系統遲遲 出不來 過了半個小時 首頁才慢慢出來滑一滑的用戶 而且也只是個別可以看到首頁了 其他還是有看不到的 所以就是說明 系統延遲 不穩定 113.1.4 第4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