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劉馮桃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零肆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基此,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固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關於租佃雙方不服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經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免收裁判費用之規定,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始有適用之可言。若非屬租佃爭議事項,縱經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該非屬租佃爭議事項,仍應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120號、第578號裁定要旨參照)。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第181條規定及(98)國耕租字第6號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騰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並給付無權占有期間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積欠之系爭租約租金,反訴被告則主張其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未自任耕作之情事,兩造租約仍為有效,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租佃關係存在,是本訴與反訴所主張之權利並不相同,訴訟標的亦非同一,且反訴部分非屬租佃爭議事項,即應另徵收裁判費。又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騰空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被告占用部分之系爭土地於反訴提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於反訴提起時即113年4月之土地公告現值如附表「土地公告現值」欄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至176頁、第313至316頁),暫以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面積,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291萬4,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期間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其性質屬附帶請求,依首揭意旨,固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價額,惟就起訴前(即111年7月8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之不當得利90萬3,653元(計算式:773,156元+43,499×3月=903,653元)與請求積欠系爭租約之租金3,745元,仍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2萬1,672元(計算式:52,914,274元+903,653元+3,745元=53,821,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5,70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附表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占用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占用部分土地價額(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每月不當得利數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67 440.99 4,000元 1,763,960元(4,000元×440.99㎡=1,763,960元) 1,433元 2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68 83.84 18,400元 1,542,656元(18,400元×83.84㎡=1,542,656元) 1,257元 3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71 276 4,000元 1,104,000元(4,000元×276㎡=1,104,000元) 11,700元 4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79 160 4,000元 64,000元(4,000元×160㎡= 64,000元) 897元 5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70 3,600 4,000元 14,400,000元(4,000元×3,600㎡=14,400,000元) 7,315元 6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74 2,251 4,000元 9,004,000元(4,000元×2,251㎡=9,004,000元) 331元 7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77 102 4,000元 408,000元(4,000元×102㎡=408,000元) 520元 8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80 110.4 4,000元 441,600元(4,000元×110.4㎡=441,600元) 358元 9 新北市 新店區 安華段 581 1,268.12 18,400元 23,333,408元(18,400元×1268.12㎡=23,333,408元) 19,021元 10 新北市 新店區 青山段 7 170.53 5,000元 852,650元(5,000元×170.53㎡=852,650元) 667元 合計 52,914,274元 43,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