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江佑即江海工程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