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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0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碧華訴訟代理人 張采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