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 告 陳姿君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被 告 祁成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間是否具有隱名合夥或合資等法律關係存在,尚有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