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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上 訴 人 黃嘉鳳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被上訴人 瀚悅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君宇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林芸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