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訴訟代理人 馬嘉鴻
吳秉鴻巫智帆余弘偉被 告 高美玲
成彩蓮胡秀英胡良英康健周英華周樹桃鍾梅蘭姜曉蘭陳華英王建秋陳金香謝憶吳錫玉韓詠梅張秀花盧小紅崔家榛吳翠紅趙福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門牌之國軍單身退員宿舍大勇樓(國軍不動產編號AA000000-000)、大智樓(國軍不動產編號AA000000-000)、大仁樓(國軍不動產編號AA000000-000)等建物內如附表「房號」欄所示之房舍(下合稱系爭房舍)騰空返還予原告,並將戶籍自系爭房舍中遷出(見本院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嗣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言詞及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請求自起訴狀遞狀之日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見本院卷一第198頁、第210頁至第216頁),再於113年9月6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房舍騰空返還予原告,並將戶籍自系爭房舍中遷出,並應給付原告自起訴狀遞狀之日如附表「回溯5年內所獲之不當得利」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遞狀翌日起至遷讓系爭房舍日止,按月賠償原告如附表「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欄所示之金額,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14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追加請求自起訴狀遞狀之日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自應併算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附表「回溯5年內所獲之不當得利」欄所示之金額併算之,而系爭房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87號核定為283萬7,980元(見本院卷一第137頁至第138頁),而附表「回溯5年內所獲之不當得利」欄所示之金額合計為590萬1,0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萬9,001元【計算式:283萬7,980元+590萬1,021元=873萬9,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5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9,116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410元【計算式:8萬7,526元-2萬9,116元=5萬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編號 被告 大樓/ 國軍不動產編號 房號 面積 (㎡) 回溯5年內所獲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 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 (新臺幣) 1 高美玲 大勇樓/ AA000000-000 1003 10 19萬361元 3,392元 2 成彩蓮 1006 10 19萬361元 3,392元 3 胡秀英 1009 10 19萬361元 3,392元 4 胡良英 1008 10 19萬361元 3,392元 5 康健 1011 10 19萬361元 3,392元 6 周英華 1018 10 19萬361元 3,392元 7 周樹桃 1021 10 19萬361元 3,392元 8 鍾梅蘭 2001 10 19萬361元 3,392元 9 姜曉蘭 2008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0 陳華英 2002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1 王建秋 2021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2 陳金香 3002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3 謝憶 4020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4 吳錫玉 大智樓/ AA000000-000 0000 0000 0000 30 57萬1,056元 1萬175元 15 韓詠梅 3016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6 張秀花 大仁樓/ AA00000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40 76萬1,382元 1萬3,566元 17 盧小紅 0000 0000 0000 30 57萬1,056元 1萬175元 18 崔家榛 2006 10 19萬361元 3,392元 19 吳翠紅 0000 0000 0000 30 57萬1,056元 1萬175元 20 趙福滋 0000 0000 0000 30 57萬1,056元 1萬175元 合計 590萬1,021元 10萬5,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