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383號原 告 洪威華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楊鎮宇律師被 告 孫盼盼
宋重和李育材傅崇琛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裴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孫盼盼、宋重和(下各稱孫盼盼、宋重和)明知「附表」所示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内容均非事實,出於共同加重誹謗原告名譽之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受僱於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傳媒公司)記者即被告李育材(下稱李育材),詎其疏未合理查證即撰稿,再由同受僱於精鏡傳媒公司之被告傅崇琛(下稱傅崇琛)亦疏未合理查證即審定,刊登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出版之第298期「鏡週刊」雜誌。精鏡傳媒公司除出版前述紙本雜誌外,亦於同日將系爭報導拆分為「附件」所示5則網路新聞,上傳至其經營「鏡週刊Mirror Media」網站(https://www.mirrormedia.mg/),供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上網瀏覽閱讀,並進而合併全文提供該網站會員付費瀏覽以牟利。被告上開提供虛假内容、未合理查證即撰寫及審定之不實報導、出版雜誌並上傳網路以供大眾閱覽之行為,除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案列:本院111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案件,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刑事案件)外,渠等對於原告之個人名譽造成極大侵害,致社會評價受有貶損,亦屬民法侵權行為,被告宋重和等4人共同杜撰系爭報導,内容直指原告「與妻合謀詐騙上千萬元」、「遭控裝潢蟑螂」等惡意攻訐内容,嚴重貶損原告之名譽,乃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造成原告精神上極大痛苦,宋重和等4人彼此分工、相互協力而完成本件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5條就精神慰撫金負連帶賠償責任。李育材、傅崇琛均為精鏡傳媒公司之受僱人,渠等職責為撰寫報導,系爭報導為被告李育材、傅崇琛執行職務之範圍,渠等就該不實報導内容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僱用人即精鏡傳媒公司亦應連帶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訴請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又,系爭報導既屬加重誹謗之犯行,參以現今網路發達,一旦言論、訊息曾出現於網頁必留痕跡,任何人隨時、隨地皆得以輸入關鍵字之方式,輕易將過往曾出現過之任何訊息,多次、反覆呈現於電腦或手機,不免對原告之名譽權再三造成侵害。系爭報導經以書面形式刊登於鏡週刊第298期雜誌,已侵害原告名譽權,系爭報導難與鏡週刊第298期雜誌獨立分割,爰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請求鏡週刊經營者即精鏡傳媒公司將系爭報導移除,並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第298期雜誌,並為聲明第㈡、㈢項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精鏡傳媒公司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報導自網路移除。㈢被告精鏡傳媒公司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111年6月15日出版之第298期雜誌。㈣就第㈠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針對被告宋重和是否參與鏡週刊之「裝潢承攬無預警停工擺爛,名檢洪威華夫妻遭控詐千萬」之新聞報導及網路新聞(即系爭報導)之投書、採訪或撰寫,完全未盡原告應有之積極舉證責任,系爭報導僅為被告孫盼盼接受鏡週刊記者之採訪並提供資料,原告並未說明宋重和所涉侵權行為究竟為何、參與程度為何、是否有原告指摘之侵權行為,未見原告有任何之舉證。再者,依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見解闡釋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並不在於課令言論者所發表之言論内容需為絕對真實,審查言論是否構成損害名譽,應在於是否善盡查證義務,而為合理評論。孫盼盼及宋重和確有遭訴外人即原告之配偶劉一瑄(下稱劉一瑄)及原告等人利用裝潢為騙局,訛詐高達1400餘萬元之裝潢費用,被告對於原告確有參與裝潢工程已經合理査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故主觀上並無侵權之故意,孫盼盼選擇利用媒體向公眾說明此事,使公眾得重視我國司法公務人員在外行為是否涉及不法,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孫盼盼接受採訪之内容及提供媒體之相關證據資料均經合理査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自無侵害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及不法行為。孫盼盼於109年1月間購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為中古屋,故有進行整楝房屋裝潢及修繕等工程之需求。因孫盼盼及宋重和與劉一瑄及原告係舊識,於某次餐敘時提及此事時,原告即大力推薦其配偶劉一瑄,並稱劉一瑄為室内設計師,有多次承接室内裝修之經驗,客戶都十分滿意裝潢成果,劉一瑄亦多次提及修繕房屋之經驗,且有團隊可處理重大房屋修繕能力等吹噓其專業能力。孫盼盼認以原告曾擔任檢察長之經驗及品格,人品當然值得信賴,渠等夫妻所述應值得相信,遂同意委託劉一瑄負責系爭房屋之房屋裝潢及修繕等室内裝修工程(下稱系爭裝潢工程)。劉一瑄於承接之初即一再向孫盼盼及宋重和陳稱「自己有開設公司,且有設計團隊,可以施作室内裝修工程,經驗頗豐」,甚為取信孫盼盼及宋重和,原告曾多次親自陪同孫盼盼及宋重和至工地現場,並親口擔保其能處理相關系爭裝潢工程内之增違建問題,甚至為讓孫盼盼及宋重和放心其確實有關照處理系爭裝潢工程,原告獨自與劉一瑄分別於110年2月10、17、28日等時間至現場工地幫忙,並購買發熱衣給所謂現場人員,同時還拍照傳給被告藉此取得信任,被告才會相信劉一瑄與原告,並至少支付劉一瑄裝潢費用達1470萬7600元。另,劉一瑄又向孫盼盼及宋重和謊稱「因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繁雜,為求慎重,故其團隊又找尋另一名專業室内設計師即羅萬台參與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並由其負責系爭裝潢工程中最困難及費用最昂貴之鐵工工程,但是因為羅萬台為專業之室内設計師,費用會比一般鐵工費用高」。羅萬台與劉一瑄、原告,曾在系爭房屋向孫盼盼及宋重和自稱其為專業室内設計師,並誇稱典築空間設計公司(下稱典築公司)為其所經營,並稱「自85年起設立典築公司,且為負責人,曾獲得過建築設計獎,有921地震博物館、圓山飯店等知名設計作品,擅長室内住宅空間設計,經驗頗豐,受業内肯定」,可上網搜尋資料即可得知。故孫盼盼及宋重和不疑有他,因原告、劉一瑄、羅萬台上開種種不實詐術,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將施作金額高達270萬元之鐵工設計及鐵工施工等工程委由典築公司羅萬台負責施作。豈料,系爭裝潢工程動工後,劉一瑄突然於110年10月初無預警自行停工,且未進行交接及交付施工款項明細憑證,施工品質亦有諸多重大瑕疵未改善,因劉一瑄自行停工,孫盼盼及宋重和無奈僅能另尋其他裝潢工程團隊接手後續工程。然而,新的裝潢工程圑隊進場後,經與管委會聯繫後續施工工程時,才知悉劉一瑄當初所稱之經營室内裝修設計公司係「艾吉設計實業社」,其曾以該公司名義並向系爭房屋所在之領袖名邸大廈遞交施工申請書。惟經濟部公司公示資料查詢,艾吉設計實業社營業項目為「服飾品批發業等」,負責人為陳曉雲,可見劉一瑄事實上根本沒有設立任何室内裝修公司,且艾吉設計實業社係從事服飾零售業,不可能從事須經特許之室内裝修業,且劉一瑄也不具備室内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卻利用經營服裝設計之艾吉設計實業社名義,明知施工單位並非艾吉設計實業社,卻以艾吉設計實業社之名義詐騙孫盼盼及宋重和,並持之用印於施工申請書詐騙領袖名邸管委會,劉一瑄從一開始就不具備任何施作室内裝修之專業能力,卻利用孫盼盼及宋重和對劉一瑄及原告之信任,除原告一再鼓吹推薦及到場協助外,劉一瑄再謊稱具其備專業裝修團隊、專業室内設計師資格等詐術,致孫盼盼及宋重和陷於錯誤,委任劉一瑄施作系爭裝潢工程。再者,因劉一瑄突然停工後,先前工程屬未完工狀態,實有與前施工團隊交接及釐清工程進度之必要,尤其關於水電、消防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之重要工程。然被告於110年底起即要求劉一瑄交付工程款明細,但劉一瑄卻已讀不回、絲毫不理會,事後對於工程款項之說明更避不見面,連電話也不接,孫盼盼僅能持續在LINE傳訊息要求劉一瑄回應,劉一瑄均已讀不回,致無從聯繫廠商,也無法取得劉一瑄之回應。迫於無奈,僅能自力救濟,孫盼盼於111年3月1日、4月8日先委由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向劉一瑄發函,要求劉一瑄於交付施工款項明細憑證及返還1470萬元,然孫盼盼或宋重和迄今均未收到劉一瑄之回信及LINE群組之回應,其規避事後與孫盼盼核對帳目之行為,顯然令人起疑。嗣後,因劉一瑄自行停工後又拒絕與孫盼盼及宋重和聯絡交代後續之處理進度,孫盼盼及宋重和無奈僅能聯絡羅萬台,並希望其與後續施工團隊來進行工程交接時,羅萬台以各種理由搪塞而不願意交接,孫盼盼及宋重和始驚覺有異,方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並以「羅萬台、典築空間設計公司」為關鍵字搜尋後,驚覺竟無任何典築公司之設立公司查詢結果。甚至在室内裝修人員資格網站查詢後,羅萬台根本不具備室内裝修人員資格,然卻能在Google搜尋得到典築公司之公司訊息及羅萬台自稱之室内設計師經歷。羅萬台根本未設立典築公司及未具備室内裝修人員資格,卻對外以典築公司名義及室内設計師資格向孫盼盼及宋重和謊稱典築公司為其所經營及其為專業室内設計師,甚至孫盼盼曾發函要求羅萬台進行工程交接,羅萬台於其律師回函中亦承認其為典築公司負責人,也承認其以典築公司名義對外承接鐵工工程之事實,顯然羅萬台明知其並無設立典築公司及非具備室内設計師資格,卻與劉一瑄、原告,共同向孫盼盼及宋重和謊稱「有成立室内設計公司,為室内設計師」,顯與劉一瑄、原告共謀施用詐術令孫盼盼及宋重和陷於錯誤之詐欺行為。另,關於水電工程部分,因系爭房屋為獨楝,需要每層樓作電線配置,最後匯整至地下室電箱,因原有住戶之電力容量不足,需要增加容量,故需要向台電申請,劉一瑄向被告稱「阿賓(即嘉榮水電行吳偉賓)自己做了二十幾年的水電,手下也有十幾個師傅」,使被告信任嘉榮水電行吳偉賓具備合格專業能力及專業執照,故同意委由其處理水電,同意支付高達117萬7500元之費用。然被告查詢經濟部能源局「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後,驚覺嘉榮水電行並非合格之電器承裝業者,劉一瑄一再吹噓自己找來之廠商具備合格專業能力,藉以向被告索價高額之施工費用,但顯然其根本就是謊稱其有足夠之專業能力承接系爭裝潢工程之假象,而謀取不法利益。因孫盼盼委任劉一瑄從事系爭室内裝潢工程,並由其代為雇請水電工程行、清運業者、拆除廠商、木工師傅等室内裝修人員協助進行系爭裝潢工程,並進而匯款1470萬7600元金額予劉一瑄指定之訴外人即劉一瑄之母親邱明瑋(下稱邱明瑋)之帳號,並由其代為支付工程款項予施工廠商。而劉一瑄一開始於系爭裝潢工程進行中,曾數次告知均有依照工程進度匯款予相關業者之進度,甚至還拍攝親自在銀行匯款之照片,藉此取信被告。然自110年3月中旬後,劉一瑄就未再向孫盼盼及宋重和回報工程款支付之進度,卻還是於110年4月至9月間不斷要求孫盼盼及宋重和匯款作為支付廠商之工程款。且劉一瑄當時不斷告知被告當時因為疫情緣故,需要先支付款項給施工廠商,方能要求渠等廠商進場施工,故孫盼盼及宋重和不疑有他,乃依其要求,陸續匯款予劉一瑄指定之邱明瑋帳戶。後因劉一瑄於110年10月突然無預警終止契約,且經孫盼盼及宋重和不斷要求提供工程款明細,劉一瑄遲遲無法提出相關憑證資料,經被告回憶於110年5月至9月間,不僅原告多次告知購買股票之相關訊息,連劉一瑄都曾告知其購買股票,且損失慘重,惟斯時被告不以為意,然而因迄今劉一瑄及原告遲遲均未能提出匯款明細,方驚覺劉一瑄顯然可能有將被告匯款給伊持有之工程款,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趁持有上開工程款之機會,將部分應支付予廠商之款項據為己有,未完全將被告匯款之款項支付予廠商,並進而將持有應支付予廠商之部分工程款,違背其受託任務而購買股票之行為(此部分經法務部廉政署之調查,孫盼盼及宋重和於109年5月至110年9月間陸續匯款9筆合計1470萬7600元至劉一瑄指定之邱明瑋凱基銀行帳戶,僅有767萬元之款項有匯出至相關施工廠商之帳戶,仍有高達703萬7600元之金額不知去向,該帳戶更有多筆股票投資股款進出之紀錄,顯見懷疑劉一瑄及邱明瑋利用工程款項進行私人之股市投資,非空穴來風,縱扣除承包轉包之合理利潤,高達一半之差額去向不明更非合理,故劉一瑄係故意以不實資料向孫盼盼及宋重和請款,致生溢領工程款情事並挪作私人股市投資之用甚明)。此外,因系爭裝潢工程款項爭議,孫盼盼亦對劉一瑄、邱明瑋等人向本院提起假扣押之聲請,於111年5月26日獲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91號民事裁定,主文為「得對於相對人劉一瑄、邱明瑋之財產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範圍内予以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孫盼盼收受該裁定當日旋即至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調閱劉一瑄、邱明瑋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進行後續假扣押之執行。豈料,劉一瑄竟為「查無資料」;邱明瑋僅有「股票利息:7,275元,及坐落於新北市金山區之納骨塔位」,上開劉一瑄、邱明瑋等財產清單顯不合常情,令人心存有疑。試問若真如劉一瑄所稱其為室内設計師,且長期從事室内設計工作,並有設立室内設計公司,怎麼可能迄今會沒有任何一筆收入。且被告依照劉一瑄之指示將工程款項匯入邱明瑋之帳戶内,金額高達1470萬元,怎可能邱明瑋之帳戶竟連一元利息收入都沒有,此見劉一瑄若不是自始即有意詐騙孫盼盼及宋重和,進而隱匿資產避免日後求償,豈會有上開不合常情之財產清單。因孫盼盼及宋重和與原告及劉一瑄相識十餘年,也曾多次聽聞渠等平日居住於邱明瑋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不動產,假日則返回新竹縣住屋處休憩,故被告查詢前揭財產清單後,立刻至地政事務所調閱劉一瑄、邱明瑋之上開居住地即「新竹縣○○市○○里0鄰○○○路00號6樓」(下稱莊敬北路房屋)、及「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水源路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表,竟發現莊敬北路房屋之所有人原為邱明瑋,卻於111年2月21日突然贈與給原告;水源路房屋原所有人為邱明瑋,竟於110年12月10日贈與給訴外人即劉一瑄與前夫所生之女唐偉菁,顯然劉一瑄與邱明瑋明知110年10月無預警停工,為脫免日後遭求償,竟將上開兩戶不動產贈與給女婿即原告及孫女,顯然其行為動機顯然不單純,必經熟識法律之高人指點,方從事上開脫產行為。就前揭原告、劉一瑄、羅萬台等人對孫盼盼及宋重和詐取財物之不法行為,孫盼盼及宋重和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且因原告具備檢察官之司法公務員身分,為避免劉一瑄及原告再利用其司法人員之公信力不法向公眾招攬裝修業務,故孫盼盼選擇將此事訴諸媒體,接受鏡周刊媒體之採訪,希望透過媒體之傳播力量能夠使社會公眾正視本案,以免更多民眾成為無辜之受害者,孫盼盼所述内容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孫盼盼於採訪終將相關提供司法機關之書狀及資料均提供與記者媒體做為報導之參考,就書狀内容及相關證據資料,不僅為孫盼盼親身經歷過程所得資訊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可證孫盼盼及宋重和確實與原告及劉一瑄間有裝潢之民刑事糾紛,被告自無侵害原告之任何名譽權。從而,經孫盼盼之親身經歷及合理査證之資料顯示,被告等人認定原告確有參與裝潢工程事宜,並無不實,更無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原告知悉孫盼盼及宋重和有房屋裝修之需求後,即利用本身與孫盼盼及宋重和之交情以及其利用檢察官職務所建立之威望及信用,強力推薦其配偶劉一瑄承接裝潢設計業務,並稱被告劉一瑄為室内設計師,曾有多次承接室内裝修之經驗,且有公司團隊可以處理重大房屋修繕能力等語來吹噓自己的專業能力,甚至原告所使用影音平台YOUTUBE頻道「wellyxx」内存有大量有關劉一瑄之設計作品之影片,原告更多次以該頻道之影片展示予孫盼盼及宋重和以包裝渠等所聲稱之專業性,故就原告影音帳號存有劉一瑄之作品集,以利劉一瑄或原告可隨意瀏覽或向人展示,原告並利用該機會利用該影音帳號之影片主動向孫盼盼及宋重和推薦劉一瑄承接裝潢設計業務,實難謂原告對於劉一瑄施作之工程未有推薦之事實。再者,系爭房屋於裝潢期間曾遭所位於之領袖名邸社區之社區總幹事強迫推銷其推薦之施工廠商,遭孫盼盼拒絕後則多次藉故刁難在場之施工人員,甚至社區總幹事更於109年8月19日上午假藉消防檢查之名義闖入系爭房屋内,故孫盼盼及宋重和與劉一瑄亦有針對此事於LINE群内討論,參以劉一瑄109年8月20日之對話内容「威華說總幹事會做到這樣是主委及住戶的縱容」及109年8月21日劉一瑄轉傳與原告之對話「一瑄:下面這個連結可以傳給主委參考並可作為對於社區管委會雇用之總幹事、保全人員之教育訓練使用。(網址連結略)」,劉一瑄亦緊接著補充「威華叫我傳給主委我再看看等時機」、「好像他開始在辦案的樣子耶他超生氣的欸」,再參以劉一瑄112年9月14日於另案到庭作證稱「因為這有牽涉到法律問題我不懂,所以洪威華給我建議。」、「洪威華來幫我的忙,一是因為我請求,我寫辦案的樣子「因為我不懂公寓大廈管理法,因為將來我可能要當證人或出庭,我當然回去會跟洪威華說問他法律的問題,我只是好心的把你們當做是朋友,提供法律的事情給你們…」,顯見原告雖於此事無直接與孫盼盼及宋重和聯繫,惟透過劉一瑄居中傳達提供如何解決紛爭之意見及方案,更不惜蒐集資料提供劉一瑄與領袖名邸社區管委會協調以解決總幹事之無端刁難,原告不僅知悉系爭房屋當時與總幹事所生之紛爭,亦有參與討論如何解決之方案,自能證明原告參與系爭裝潢工程。原告實際上有去系爭房屋裝潢工地至少高達4次以上,從劉一瑄與孫盼盼及宋重和之對話紀錄以及證人作證内容觀之,亦可確認原告確有參與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是孫盼盼主觀上認為原告係有參與系爭工程並無任何之違誤,依被證1-1資料顯示,原告於109年12月31日確有將發熱背心送交至系爭房屋工地交付予施工人員,並由劉一瑄將此事上傳至群組告知孫盼盼及宋重和,倘若原告並未參與工程,何需利用自己中午時間親自將發熱背心送往系爭房屋之工地現場,且劉一瑄又何需原告送交發熱背心後,立即傳送訊息強調係原告前往發送背心,倘若原告僅係幫忙劉一瑄之性質,劉一瑄更無須強調是原告所親送,僅需告知有將相關禦寒物資發送給工班讓業主放心即可,因此劉一瑄於訊息中特別強調係原告所親送無非是要被告認知原告確實有參與並且持續關心系爭裝潢工程及進度,使孫盼盼及宋重和能夠因相信原告之人格操守而放心,就孫盼盼及宋重和閱讀劉一瑄之訊息後,自然會認為原告因參與系爭裝潢工程並關心工程進度,不惜利用上班日之時間將保暖衣物送交工地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依被證1-2資料,110年2月10日原告確有前往系爭房屋之工地現場視察,更親手將帆布吊掛之寶特瓶綁緊以免脫落,並透過劉一瑄將其拍照後上傳群組告知孫盼盼及宋重和,且劉一瑄除拍攝照片外亦特別表示「威華在把瓶子綁在帆布上」以強調係原告親手動作,更是透過強調原告身分替該工程背書,孫盼盼及宋重和自然會合理相信原告積極參與該工程甚至親手協助部分工程瑣事,也因為如此宋重和及孫盼盼分別傳送「謝謝一瑄姊跟檢察長年假期間還撥空至工地感恩」、「感謝檢察長一瑄姊」,孫盼盼及宋重和確實認為原告關心且參與該裝潢工程,且事實上亦為如此。依被證1-3資料,110年2月17日系爭裝潢工程因春節連假結束要進行開工儀式,劉一瑄明確表示「威華陪著一起來開工」,顯見原告確實於當天有前往系爭之裝潢工地進行開工儀式,劉一瑄特別強調原告一同前往之目的無非亦希望透過孫盼盼及宋重和對於原告之信任,能使孫盼盼及宋重和對於渠等目前施作之工程更加信任,綜觀開工儀式民間信仰對於工程實務之重要性,原告親自參與其中更會使孫盼盼及宋重和更加相信原告確實親力親為有協助監督工程之順利進行。另由宋重和及孫盼盼之回覆「麻煩一宣姐跟檢察長了!謝謝您們」、「謝謝檢察長一瑄姊」孫盼盼及宋重和確實相信原告有參與裝潢工程之開工儀式。依被證1-4資料,110年2月28日原告與劉一瑄於私人餐敘後,共同至系爭房屋之裝潢工地進行每月初二、十六傳統祭拜地基主之儀式,其中劉一瑄上傳渠等至工地視察照片,亦刻意拍攝原告在場之身影,以強調原告不時親力親為至為關心以及對於工程之重視程度,而孫盼盼及宋重和觀看到原告親自到場視察工地之照片,自然會認為原告屢屢頻繁至工地現場視察,勢必有協助緊盯工程狀況,依對於檢察長之節操及信任,自然放心交給劉一瑄繼續進行工程,故孫盼盼及宋重和於110年2月17日開工拜拜至2月28日祭拜地基主短時間内一再且頻繁之接收到原告出現於工地現場,對於原告確實有參與工程自不會有任何懷疑。更甚者,劉一瑄於110年10月間無預警停工後,劉一瑄及邱明瑋為脫免賠償責任,將原本登記於邱明瑋名下之不動產以贈與之方式脫產,其中莊敬北路房屋於111年2月21日突然贈與給原告,顯見原告不單僅有遊說或參與劉一瑄承攬之裝潢工程,甚至到嗣後之惡意脫產階段,更有協助劉一瑄及邱明瑋之脫產行為,否則邱明瑋何以在如此剛好且短時間内陸續將如此高單價之不動產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孫盼盼參以相關證據即自身經歷認原告確有參與裝潢工程事宜,並無不實,自無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依此,李育材、傅崇琛任職於精鏡傳媒公司,於111年6月15日刊登於鏡週刊紙本雜誌第298期標題為<承攬裝潢無預警停工擺爛名檢洪威華夫妻遭控詐欺萬> 之紙本報導,暨李將系爭紙本報導内容刊登於鏡週刊網站内之數篇網路報導(即系爭報導),俱為李育材撰寫、刊登報導前,業已善盡合理査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内容為真實,並將自原告、劉一瑄等人回應内容,如實記載於報導内,已為衡平報導,當無妨害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李育材接獲孫盼盼爆料稱其及宋重和與原告、劉一瑄夫婦間,本為多年好友關係,某日知悉孫盼盼及宋重和購買新屋有裝潢需求時,即大力讚揚劉一瑄具有多年裝潢實績,為經驗豐富之室内裝潢設計師,並向其等推薦將該裝潢事務委由劉一瑄全權處理。而孫盼盼及宋重和基於多年好友情誼,並信任擔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具有聲望之原告推薦,乃將新屋裝潢事務委由劉一瑄負責處理。起初,劉一瑄以艾吉設計企業社名義完成施工登記,並安排工班進駐,甚至數次拍攝具有檢察官身分之原告到施工現場幫忙綁物品、陪伴開工等參與工程進度照片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輸給孫盼盼及宋重和,營造劉一瑄及原告就室内裝修工程親力親為之形象,孫盼盼夫妻陸續支付1400多萬元之裝潢工程費用予劉一瑄。豈料,該裝潢工程之後續裝潢遲未能順利完工,甚至還無預警停工,且現場施工品質有諸多瑕疵,惟劉一瑄就前情均不願與孫盼盼及宋重和夫妻詳實說明或回應。嗣經孫盼盼及宋重和夫妻調查後,發現劉一瑄並非室内設計師且艾吉設計企業社之工商登記亦未登記許可從事室内設計業,故其等驚覺遭劉一瑄及原告詐騙,並已提起相關刑事告訴。李育材接獲前開爆料内容後,旋與投書人孫盼盼約定採訪事宜,且依孫盼盼於採訪當日所提出刑事、民事書狀包含相關LINE對話紀錄、裝潢工程相關資料、工地現場照片、劉一瑄及其他相關人士之查閱財產清單等資料,可見劉一瑄確實有承作本件裝潢工程,並已開始施作該工程之事實,且劉一瑄確實以艾吉設計企業社名義聲請室内裝潢施工登記。而在施工過程中,劉一瑄亦於不同日期拍攝原告至工地綁物品、參與開工等數幀照片後,主動將前揭照片以LINE傳送給孫盼盼、宋重和,或以文字向後二人說明原告至工地作何事情等内容,足證原告於施工過程確有多次至工地之事實,而依照片或文字所呈現内容,從一般客觀第三人角度亦合理懷疑甚至認為原告有參與該室内裝修工程之過程。嗣該裝潢工程因故停工後,孫盼盼與宋重和數次傳訊息給劉一瑄,請劉一瑄說明工程進度、工程明細等節,並協助處理交接事宜,暨傳訊息給原告,請伊敦促劉一瑄出面處理前情,均未獲劉一瑄及原告之理會。又依劉一瑄或其他相關人等之財產資料,可見劉一瑄名下確實無任何財產,而負責收受裝潢款之劉一瑄母親邱明瑋於案發後確有移轉財產狀況,孫盼盼認為渠等具有脫產行為,尚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無違。況孫盼盼另有提出與劉一瑄及其他施工廠商間之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等往來資料,暨對劉一瑄、原告等人提起刑事告訴之書狀,益徵其等間就該裝修工程實有諸多爭執,並業已進入爭訟程序中,系爭報導所載之内容,絕非由李育材捏造杜撰,而係確有此等爭執存在,並足使李育材、傅崇琛相信孫盼盼所言非虛。系爭報導既係依照採訪所得資訊及雙方說法如實刊載,並盡力為衡平報導,李育材、傅崇琛因主觀上確信報導内容均與公共利益有關,業經善盡查證義務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報導之内容為真實,且屬符合一般日常用語之適當評論,難認其等發表前揭意見及用字遣詞係以毁損原告名譽為其目的,而具有侵害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更遑論精鏡傳媒公司須連帶負擔李育材、傅崇琛損害賠償責任。基於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等憲法保障之核心價值,自難遽以侵權行為相繩。另,原告長期擔任我國檢察官,系爭報導涉及是否發生裝潢詐欺、糾紛與爭議等議題,洵受社會大眾廣泛及長期關注,而鏡週刊亦長期關注前揭公共議題,可見原告確屬公眾人物,且系爭報導之内容當有重大公益性及高度新聞價值。原告曾任職於臺灣基隆、臺北、臺東、宜蘭、板橋(即現今新北)等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暨曾任職於臺灣澎湖、嘉義、新竹等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而案發時為臺灣高等檢署檢察官,原告長期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等重要公職人員之身分,當為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原告之個人操守、品德,本應接受社會大眾之審視檢驗。原告曾於98年6月間曾因高雄停車收費員一時未注意而誤開30元停車繳費單乙事,竟遭當時擔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一職之原告對伊提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告訴,此事引起法律從業人是否有濫用司法資源濫訴一般民眾等之眾多討論;另原告於94至96年間因違反規定調閱其前妻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因此遭記申誡處分乙事,亦為社會大眾廣泛討論,可見原告因過往前開事件,經許多媒體同業爭刊登為新聞報導,足證原告不僅具有公眾人物身分,且其所為相關言行舉止亦屬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之事實。如今再發生原告遭人爆料涉會裝修詐欺之糾紛,當屬具有高度公益性及新聞價值之新聞事件。參現今社會常見有裝潢糾紛,並屢屢衍生相關訴訟爭議及躍上新聞版面,是此議題設及龐大之裝潢工程市場,並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等重大公益事項,遑論劉一瑄倘無室内設計師證照及資格,卻仍施作系爭裝潢工程時,亦可能違反相關建築法規及刑事責任。此外,原告自案發前、案發時均具有檢察官之公務員身分,依法應避免從事不當社交活動,且不得經營其他商業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或利益,否則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是以,系爭報導内容除涉及裝潢工程消費市場外,該裝潢工程是否牽涉非法承攬裝潢工程、刑事詐欺罪嫌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違法情事,倶為不特定多數民眾切身關心,且社會大眾得以檢視、評論之事項,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甚為密切,並具有極高度新聞價值。李育材、傅崇琛及精鏡傳媒公司基於從事新聞媒體產業之職責,對於其等認為重要且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之新聞議題,自有加以採訪、撰擬並刊登新聞報導之必要性。遑論我國時常發生裝潢詐欺之糾紛事件,而精鏡傳媒公司之鏡週刊均長期關注此類社會議題,並刊載諸多相關報導,如107年7月2日「裝潢蟑螂假施工騙訂金8人損失超過300萬元」報導、111年2月23日「他砸600萬裝潢豪宅竟招來承包蟑螂成品瑕疵多到崩潰連大門都出包」報導、111年5月31日「【裝潢蟑螂無法管】工程鉅款到手就落跑裝潢蟑螂鑽漏洞超賤手法揭密」報導等。準此,李育材接獲爆料所為採訪、查證、撰寫並刊登系爭報導等行為,屬其等職責内事務,並無任何與常理相悖之處。因此,原告為具有重要公職之公眾人物,且關於原告之行事風格、操守能力事項,自屬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並可受公眾評斷之事項。系爭報導牽涉裝潢詐欺而具有高度公益性及新聞價值之重大社會議題,李育材、傅崇琛於新聞從業人員職責,對前揭議題刊登為新聞報導之行為,不僅毫無可疑之處,且倘若課予被告二人過高之查證義務,將使其等因須支付過高之查證資訊為真實之成本,引發寒蟬效應,進而造成對言論自由之不合理壓制,故原告之名譽權須做適度退讓,以使民眾有監督公共事務之合理空間。系爭報導既係依照採訪所得資訊及雙方說法如實刊載,並盡力為衡平報導,益證李育材、被告傅崇琛因主觀上確信報導内容均與公共利益有關,業經善盡查證義務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内容為真實,且屬符合一般日常用語之適當評論,難認其等發表前揭意見及用字遣詞係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其目的,而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當不構成侵權行為。又原告本件民事起訴前已向本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經判決被告孫盼盼、宋重和、李育材、傅崇琛均無罪,足證本件有阻卻違法事由。且系爭報導以全文刊載之方式,將劉一瑄、原告之聲明張貼,已確實為平衡報導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如刑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關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免責範圍,應包含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情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可參)。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可資參照)。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該評論者倘於陳述前經合理查證,或依查證所得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者,即可謂已善盡注意義務,而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㈡、原告主張附表(見本院卷一第25至31頁)所示之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則為被告所否認,是依上開規定及意旨,應由原告就被告侵權行為之要件事實等負舉證之責。查,孫盼盼、宋重和於109年間購入系爭房屋,原告之配偶劉一瑄受孫盼盼、宋重和委託負責系爭裝潢工程,並自109年5月13日至110年9月29日依劉一瑄指示陸續匯款合計1470萬7600元至劉一瑄指定之邱明瑋帳號,然劉一瑄並未將系爭裝潢工程予以完工等情,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及土地第二類謄本及匯款單據等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卷一,第105至117頁;卷二第69至73頁)。復查,劉一瑄於111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其不具裝潢設計施工專業之執照,於大學期間曾修讀燈光佈景課程,並到建築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於系爭裝潢工程期間,其並未開立設計公司,但對外自稱為室內設計師,且其印製艾吉設計實業社之名片對外招攬裝修裝潢業務,因其與艾吉設計實業社負責人陳曉雲有合作關係等語綦詳(見本院111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卷五第249至250頁),可證劉一瑄確未具備建築物室內設計、工程管理等證照,亦不具室內裝修施工、工程管理或對外承攬之資格。再者,於系爭裝潢工程裝修期間,劉一瑄傳送「我捐兩件全新的發熱背心給水電師傅 真的太冷了 他們穿發熱背心比較好做事 威華正幫我從家裡坐捷運送過來」、並稱「我本來訂給威華及我媽媽穿 先給師傅用」訊息內容;劉一瑄於110年2月10日傳送原告在系爭房屋工地現場帆布上綁水瓶之照片,並加註「威華在把瓶子綁在帆布上」;劉一瑄於110年2月17日傳送原告在系爭房屋工地現場及開工祭祀之照片,並加註「威華 陪著一起來開工」文字內容,且於照片後載明「開工紅包討吉利」等情;劉一瑄於110年2月28日傳送原告在系爭房屋工地現場以及祭祀之照片,並加註「今天中午跟偉昌聚餐 飯後來工地拜拜 水電 泥作 也各來一位
施工 陽臺地板四道 牆面三道防水」等訊息,至孫盼盼、宋重和與劉一瑄所共同組成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等情,有訊息紀錄在卷可證(分見本院卷一第95至99頁、第103至105頁、第109至119頁、第121至125頁)。依此可知,原告於系爭裝潢工程之施工期間,確實數次出入系爭房屋工地現場,則孫盼盼稱其因此認定原告曾親自到工地現場督工、幫忙,屬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李育材、傅崇琛於檢閱孫盼盼所提出之前揭資料後,即有相當理由確信孫盼盼所述情節為真實等情,尚難謂全然無據。
㈢、再者,原告在Youtube網站之帳號確實存有數部劉一瑄相關裝潢影片一節,有相關網頁截圖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35至441頁),則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曾宣揚劉一瑄從事室內裝潢設計等情,亦難認有虛構之情。此外,劉一瑄承攬系爭房屋裝潢工程停工後,被告詢問劉一瑄有關酒窖、消防等施工廠商電話、詢問進度,均未獲劉一瑄回應等情,亦有各訊息紀錄可查(本院卷一第153至165頁)。且孫盼盼對劉一瑄、邱明瑋聲請假扣押,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9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被告查詢劉一瑄名下並無財產,邱明瑋名下則除股利收入及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不動產之外,則無其他財產,且邱明瑋名下莊敬北路房屋於111年2月21日間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與原告,嗣孫盼盼對劉一瑄、原告及羅萬台提起刑事詐欺罪之告訴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劉一瑄與邱明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刑事告訴狀及告訴補充理由㈠暨追加被告狀等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71至430頁)。從而,原告固主張如附表(本院卷一第25至31頁)所示之系爭報導直指原告「與妻合謀詐騙上千萬元」、「遭控裝潢蟑螂」等侵害其名譽權等語,然則,孫盼盼稱其因系爭裝潢工程已陸續給付1400餘萬元至劉一瑄指定之邱明瑋名下帳號,且劉一瑄對於孫盼盼與宋重和之詢問劉一瑄系爭裝潢工程之相關施工廠商電話、詢問進度等均未回覆等情,復參以孫盼盼對劉一瑄、邱明瑋聲請民事假扣押獲准後即查詢相關財產狀況,甚且邱明瑋名下莊敬北路房屋亦於111年2月間因贈與之原因而移轉登記與原告等過程以觀,並參以兩造間前開系爭裝潢工程之履約及發生爭議時,原告具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之身分,行為舉止自屬可受公評事項,系爭報導雖以原告與妻合謀詐騙上千萬、遭控裝潢蟑螂等詞指稱原告,惟依系爭報導之整體文章脈絡觀察,該等有詐騙、裝潢蟑螂之陳述,應係就孫盼盼及宋重和將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交由劉一瑄承攬施作後,依劉一瑄指示業已付款達1400餘萬元至指定帳戶內,然因系爭裝潢工程發生停工之爭議,且對於孫盼盼及宋重和等要與相關施工廠商聯繫處理後續事宜未果,並因莊敬北路房屋於相近時期逕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等節基於相當之事實予以陳述並為意見表達之評論,系爭報導用語雖屬尖酸,但係本於一定客觀基礎事實之評價結果,亦未流於恣意謾罵,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不能認精鏡傳媒公司之記者或編輯撰擬刊登此部分文字係屬不法,是被告所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㈣、綜上,縱然系爭報導所憑藉事證無法證明李育材所撰寫、經傅崇琛審核之系爭報導所有內容完全屬實,然因劉一瑄確無並未具備建築物室內設計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等執照,亦不具備室內裝修施工、工程管理或對外承攬之資格。且劉一瑄所傳送之有關原告曾在系爭房屋之工地現場參與工程之照片內容、停工後仍未回覆被告之訊息,及後續劉一瑄或其母邱明瑋名下財產狀況或異動情形,均足使被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另,考量原告於案發當時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依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檢察官行為舉止之要求,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在此情況下,系爭報導之內容縱令有誇大、渲染或未盡與事實相符之處,仍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難認已逾越合理範疇,自難認本件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㈤、原告另主張:被告固不否認有提供資料以供撰寫、審定、出版系爭報導之行為,惟仍以原告夫婦確有以裝潢為名義詐騙孫盼盼及宋重和1400萬元,然宋重和就渠等答辯狀第6頁以下所載內容,前另以孫盼盼之名義(均由宋重和擔任告訴及訴訟代理人),向原告夫婦提出詐欺、背信、侵占等刑事告訴,並以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而向原告夫婦等訴請連帶賠償1470萬7600元。就刑事告訴部分,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本院刑事庭,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25656、25657號不起訴處分書、113年度上議字第5509號處分書、113年度聲自第167號刑事裁定,對原告夫婦等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宋重和、孫盼盼之再議及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就民事求償部份,經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駁回宋重和、孫盼盼之全部請求。依前述處分書、裁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宋重和、孫盼盼指稱原告夫婦詐欺、侵吞裝潢工程款云云,均屬子虛烏有。尤其,自前開刑事裁定所載,劉一瑄確有就完成之工程項目及進度支付工程款,且於合意停工後,仍有協助處理後續工班交接事宜;本院前述民事判決亦以兩造於系爭裝潢工程進行期間之情誼密切,故原告縱因配偶承攬系爭裝潢工程而到施工現場,亦與常情無違,自不能以此即認有詐欺犯行,均與被告等前述主張全然相悖,足見渠等所辯不實。宋重和、孫盼盼提供資料並接受採訪,以刊載系爭報導之目的,乃身為法律專業人士之宋重和,明知其主張之裝潢糾紛於法無據,而以編造之内容勾串李育材、傅崇琛撰寫系爭報導,以對原告為人格謀殺之方式,希冀逼迫原告夫婦以遂行敲詐之意圖。而李育材、傅崇琛前曾因案委任宋重和辯護,乃逢迎配合,罔顧記者專業,更無合理查證,率爾製作系爭報導,致原告名譽遭受侵害,而造成精神上巨大之痛苦。另精鏡傳媒公司既為李育材、傅崇琛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自應就渠等因執行記者職務而侵害原告名譽權所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111年度偵字第25656、25657號不起訴處分書、113年度上議字第5509號處分書、113年度聲自第167號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58號民事判決等為佐證。然查,原告所列前開刑事案件處分書、裁定及民事判決等,核屬系爭報導出刊後所為,則系爭報導作成時依前開證據資料所示內容,經本院審酌被告均不負侵權責任,已如前述,則原告執此認系爭報導因依上開裁定及判決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仍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及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為本件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蓁附表(本院卷一第25至31頁):
附件(本院卷一第15至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