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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篤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靖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2,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