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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廣域格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怡如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佳揚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