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雲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訴字第4469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