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92號原 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被 告 林尚毅兼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