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立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宇宏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1485元(計算式:房屋價額47萬0485元+積欠租金78萬1000元=125萬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