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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朱勝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俊彥

振傳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招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7,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