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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62號上 訴 人 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茂雄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8,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