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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及000、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被 告 宋能斌

宋能峯

宋台榕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