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37號原 告 林進財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被 告 林芳如
黃春枝黃萬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容忍通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中關於「除附圖二編號A部分所示地界之圍牆(下稱系爭圍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除附圖二編號A部分外所示地界之圍牆(下稱系爭圍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