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31號反訴原告 顏世翠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正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希正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