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33號原 告 吳家山
陳文晃被 告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家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限期命補正,如未遵期補正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吳家山、陳文晃(下合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8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各於同年6月20日、21日送達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9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