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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 邱柏榮被 上訴人 興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