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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伯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温彥竹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廖哲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