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宥溱即宇志商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漫步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柏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盟合約違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即本訴敗訴部分50萬元、反訴敗訴部分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