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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73號上 訴 人 徐萍萍被 上訴人 楊博傑

楊雅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陳品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90元【計算式:

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504,920元-本院判准252,930元=251,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