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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上 訴 人 藍美華被 上訴 人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汶峰被 上訴 人 雙麟生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憲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