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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指定送達址: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