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98號原 告 楊秀暖
楊翊宏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楊豐隆法定代理人 楊天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除確認祭祀公業派下之身分外,兼具確認對其祀產即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存在之性質,核與不動產有關,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以外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於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楊豐隆之派下權存在。經查,被告祭祀公業之財產即各筆土地均坐落臺北市士林區,且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楊豐隆係向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申報,此有臺北市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13年8月15日函覆資料、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楊豐隆財產清冊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