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淑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