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連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道祥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05,571元(計算式:289,571元+316,000元=605,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