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 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黎金被上訴人 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影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複代理人 陳樂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