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68號反 訴原 告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少暉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芃安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育萱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86,614元(計算式:4,386,614+3,000,000=7,386,6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63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30,700元,尚欠5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