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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林永貴

陳水玉林四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4之共有人欄「李四章」記載,應更正為「林四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