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6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複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被 告 喬莅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原告最後變更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